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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11-02 00:00:00

 9月22日,*ST三联(下称“上市公司” 600898,SH)因商标权与三联集团对付公堂,但至今日仍未有结果。

    自6月初召开新闻发布后,一直憋着起诉三联集团的上市公司小股东们在经过4个多月的筹备后,现今终于展开主动性攻势。据了解,如同上市公司,小股东们的起诉方向也是请求法院停止三联集团使用三联商标、字号与上市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小股东的材料已经陆续邮寄过来了 诉状和证据都准备得差不多了。我们本周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负责此案的小股东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张玉成律师于近日告诉中关村在线。

    上市公司力挺

    “在搜集此次立案的证据过程中,上市公司给予了我们最大的支持。”张玉成坦言,作为主要证据的三联集团重组郑百文(上市公司的前身)期间所签订的说明与承诺,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以及其他协议基本上是由上市公司提供的。

    据了解,在相关证据中最为重要的是在2001年,三联集团曾承诺,郑百文在家电零售领域可无偿使用注册号为“779479”的“三联”商标,并承诺不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形式在家电零售领域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三联”商标。

    但在今年5月份,三联集团违背上述重组承诺,在西门店附近,开设以“三联家电”为名的品牌发展加盟店,导致市场上出现两个“三联家电”的混乱局面。

    另在9月初,在三联集团青岛召开了加盟商峰会上,又传出“在现有三联家电100家连锁店的基础上,将通过区域复制的模式,再发展连锁店100家,全面覆盖山东的县、市甚至乡镇。”的消息。

    “在商标归属权还未有定论的前提下,三联集团怎么做,上市公司都没有办法。”上市公司董秘沈睿在谈到此事时显得非常无奈。

    而一旦“三联”商标被三联集团转移到三联家电名下,也就意味着三联集团与上市公司就品牌使用的一切协议将成为一张废纸,不再具有约束力。

    上市公司的小股东们却不能看着势态这样发展下去,张玉成透露,小股东们在9月底就已经成功征集到上市公司股权总额1.5%比例的授权(据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目前材料及证据等已集齐,本周将向山东高院立案。

    小股东认为,按照商标许可合同,上市公司具有商标永久使用权,三联集团无权享有商标的转让、授让权,如果要授让的话,上市公司也是唯一合法的受益人。以此为基础,对三联集团以“三联家电”的旗号直接与上市公司的三联品牌连锁店同业竞争,小股东们同样提出诉讼。

    不排除“鉴于条款”

    9月22日,上市公司以商标权归属问题与三联集团对付公堂,但原、被双方在2001年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开篇的“鉴于条款”成为双方在法庭上最大的争议,当庭并没有得出结论。

    据悉,“鉴于”内容为:1、许可人是“三联”服务商标的商标权人;2、许可人是被许可人的第一大股东,积极支持被许可人的发展,并列明了许可范围,包括企业名称、商号、以特许连锁的形式许可他人等。同时规定,三联集团不再以直营、特许或其他任何方式从事家电零售业务;不再以直接或间接形式许可他人使用“三联”商标。

    三联集团认为,“鉴于”部分是这一合同的前提条件,目前三联集团已经不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一切相关合同自动失效。事实上,目前上市公司继续使用“三联”服务商标已属侵权。

    对此张玉成表示,这个问题,小股东们也想到了。不排除三联集团继续使出这一招。“但我认为,三联集团这种作法根本就是胡搅蛮缠。”

    他进一步解释,鉴于条款如何认定,以及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是不是因为鉴于条款而生效而履行而终止,要看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及当时签订合同的背景来综合考量。

    在《商标许可合同》中没有任何条款约定“许可人是被许可人的第一大股东”作为涉案商标许可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所谓的“条件”,不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而是涉案商标许可合同签订前已经发生的、确定的事实。

    在张玉成看来,三联集团于2002年6月25日就已经是郑百文的第一大股东了,所以,不构成合同法意义上的“条件”,更没有任何事实能够推断出,“许可人不再是被许可人的第一大股东”是商标许可合同自动终止或单方面解除的附条件。

    沈睿也曾表示:“‘鉴于’条款只是作为重组背景描述,并不具备约束力,‘三联’商标为三联集团许可上市公司永久无偿使用且独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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