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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11-03 00:00:00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10月11日下发的一纸民事裁定书,引起了舆论的轩然大波。

  这份“(2002)黔高执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将贵州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拥有的茅台“飞天”注册商标专用权,折价5000万元抵偿给了贵州省商贸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而贵州粮油的第一大债权人——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则始终被蒙在鼓里。直到“生米煮成熟饭”,长城资产才从“非正常渠道”获知该裁定。

  11月2日,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目前该裁定已经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近日国家商标总局收到了来自长城资产总部的异议函,所以截至11月2日,“飞天”商标的过户手续尚未办理。

  对这一裁定,长城资产宣传处高级经理文显堂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了强烈谴责,“由于贵州粮油核心资产被转让,我们长城资产10.67亿元国有金融债权全部悬空。我们认为这一转让涉嫌逃废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国有金融债权。”

  10.67亿元债权或成废债

  据本报记者了解,目前贵州粮油公司共有三大债权人: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贵州省商贸资产管理公司和英国环球化肥有限公司。其中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10.67亿元债权金额位列第一大债权人,其余两家债权金额均不足1亿元。

  长城资产与贵州粮油之间的债务关系,源自长城资产对贵州工行不良资产包的收购。2005年7月,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收购了贵州工行拥有的贵州粮油债权本金4.78亿元。截至2008年末,这一债权本息合计达10.67亿元。

  同样的,前述贵州商贸对贵州粮油的债权,则是中国银行(601988)在改制时将5000万元不良资产卖给了贵州商贸。

  那么,几大债权人与贵州粮油之间的债务关系为什么最终会集中到贵州茅台(600519)的“飞天”商标上呢?

  原来,“飞天”虽是茅台的两个商标之一(另一商标为“五星”),但却是贵州粮油的核心资产。贵州粮油拥有着贵州茅台(600519)酒“飞天”牌商标所有权及境外18个国家和地区注册的该商标权。

  为追讨债务,自2000年起,包括贵州工行(后为“长城资产”)和中行贵州分行在内的三大债权人,已经通过贵州省高院多次查封“飞天”商标。截至2007年6月11日,长城资产已查封“飞天”商标2.8亿元,获国家商标局登记确认的为1.7亿元。

  由于债权各方都清楚贵州粮油无力偿还债务,所以9年来,各方都保持着正常的债务关系。

  直到2009年10月11日,贵州省高院主持贵州粮油公司、贵州省商贸资产管理公司、原债权人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进行协商,三方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三方商定,将贵州粮油所有的茅台“飞天”注册商标专用权折价5000万元,用以抵偿贵州省商贸资产管理公司的相应债务;同时,根据相关政策考虑贵州粮油的职工安置问题,将该商标专用权变更给贵州商贸资产管理公司所有。贵州省高院根据这一协议作出了前述裁定。

  但贵州省高院在作出该裁定时却没有给其他债权人做任何通知,这其中也包括长城资产这个最大的债权人和资产查封人。

  “‘飞天’商标转让后,贵州粮油已无其他有价值的资产,长城资产10.67亿元国有金融债权实际上已经悬空。”文显堂表示。

  连日来,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多次联系贵州省高院相关部门核实情况。该院负责知识产权和涉外案件的民三庭人士却几次态度坚决地向记者表示:“茅台‘飞天’商标这个案子绝对不是我们三庭办的,三庭今年8月才刚刚成立,之前的案子都是民二庭在办理。”

  可当记者致电民二庭时,该庭人员则反问:“这份裁定今年10月下发的,它们(三庭)8月份就成立了,怎么会不是他们办的呢?” “飞天”贱卖 程序存疑

  “飞天”商标作为多个债权人的共同查封资产,被裁定以5000万元的价格转给其中一家债权人,那么其他家债权人利益该如何维护?5000万的转让价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贵州省高院相关工作人员曾向媒体解释,该裁定是依据“质押权”优先原则做出的。且以质押物“飞天”商标折价抵债是该协议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认可。

  原来,2002年7月2日,中国银行(601988)贵州分行曾对“飞天”商标设定了金额为5000万元的质押。但在此之前的2000年3月和2001年11月,工行贵阳市支行就已经分别根据贵州省高院裁定查封“飞天”商标3100万元、7974万元,共计1.1074亿元。

  对此,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王保树表示,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对已存在查封的财产不得再设置担保。所以中国银行设置的担保应为无效。即使有效,也应在“飞天”商标查封价值11074万元以外,而不能对抗在先的工行查封。

  王保树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即便是“质押权”优先原则,该案也应该依法进行评估和拍卖,而不是根据三方协议进行裁定。

  对于5000万元的转让价格,贵州粮油公司总经理张炸力曾表示,茅台酒“飞天”商标价值肯定不止5000万元。因为“飞天”商标情况特殊,属于抵债,且当地政府出于保护贵州名牌的考虑,协调转让。对此,企业是可以理解的。

  但根据《物权法》第219条第3款规定:“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但贵州省高院所做的这份裁定,其程序中并没有对“飞天”商标进行公证评估确值一项。

  那么,这个被作价5000万元的茅台“飞天”商标到底值多少钱呢?针对这一问题,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了多位白酒行业研究员,得到的答复却多是“无价”。

  “商标、商誉这些东西太贵重了,其价值根本无法衡量。”安信证券分析师李铁表示。

  本报记者查阅多年前的相关资料发现,2002年3月15日湖北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曾出具了一份《贵州茅台酒“飞天”牌商标权资产评估报告书》,据该评估结果,“飞天”商标的评估价值为7.07635亿元。

  这份评估报告书上,清晰地显示出评估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均是贵州省粮油公司,法人为张炸力。

  另一份历史资料则佐证了协议转让的另一方——中国银行,早在2002年就清楚地知道了“飞天”商标的价值远不止区区5000万元:2002年8月15日,中国银行贵州分行在向贵州省高院提交的《异议答辩状》中就曾称,“粮油公司已对‘飞天牌’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人民币7亿元。”

  对此,部分法学专家针对该裁定出具的一份法律意见书认为,协议三方明知“飞天”商标至少价值7亿元,而达成5000万元偿债协议,损害第三方利益,应属无效。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追债”之困

  贵州粮油、贵州商贸、贵州省高院,一位商法学专家试着将裁定中的三方主体联系在一起的时候,这起被几位法学专家认定漏洞颇多的转让,其脉络似乎变得清晰起来:“贵州粮油和贵州商贸均具有省国资背景,贵州省高院将贵州粮油的‘飞天’商标作价5000万元,抵债给贵州商贸,等于贵州省资产左兜掏右兜。”

  “这一转让对贵州省而言肯定是双赢,只是长城资产的10.67亿元的金融债权将彻底无法收回。所以这其实是在借法律之名转移资产。”10月30日,文显堂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

  11月2日,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致电长城资产贵州办事处,该处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从“非正常渠道”看到前述裁定书后,就立即提出了异议。但贵州省高院法官不肯签收异议书,他们又以快件形式发往贵州省高院,由其传达室签收。

  文显堂向记者透露,虽然长城资产及时提出异议,但该裁定已经在执行中了。目前,国家工商总局方面已经解除了长城资产对“飞天”商标的查封,但由于长城资产总部的异议函接踵而至,国家工商总局还没有为“飞天”商标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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