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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11-06 00:00:00

市场导报11月6日讯 有迹象显示,当前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中,要求“权利保护”,已非大企业们的“专利”。以小搏大,甚至以弱胜强的事例如今已愈来愈多的发生。

近期,浙江的一家并不起眼的企业同样以遭受侵权为由与国际巨头公司较了真,前者指称后者商标侵权。今年10月,双方刚就“管辖权异议”战毕一回。

小企业叫板国际巨头

金华市恒丽建材有限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成立于2002年,经营范围包括建筑材料生产、加工、销售及安装服务。此次位于其对立面的系外商独资企业——博思格钢铁(苏州)有限公司。

有关资料显示,博思格钢铁公司是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最大的钢铁集团公司,客户遍布澳大利亚、新西兰、亚太地区、美国、欧洲及中东地区。公司现已成为北美和中国地区预制钢结构市场的领导者。

《市场导报》记者获悉,金华恒丽公司在成立当年,即在商标第六大类申请注册“恒丽”文字及图形商标,申请核定使用的范围包括金属天花板、建筑用金属板、金属隔板、金属建筑挡板等等。该项注册申请于2004年1月被核准,注册号为3274679。

2004年5月,金华恒丽公司在第六大类又单独申请“恒丽”文字商标,申请核准使用的范围包括金属建筑材料、建筑用金属板、金属扣板、金属板条等等。该项申请于2006年6月被核准,注册号为4061086。

金华恒丽公司指出,依靠诚信经营及对产品质量的注重,“恒丽”品牌逐渐在金属建材市场上赢得了广泛和良好的声誉。然而近些年,市面上却出现了另一种标识为“恒丽板”的产品。

经调查发现,这种彩色金属板系由博思格钢铁公司生产和销售,“恒丽板”标识不仅被大量应用于这种产品的展示及书面、电子视听宣传材料中,而且“恒丽板”、“洁面恒丽板”“增强型洁面恒丽板”还被作为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名称反复使用。

“博思格钢铁公司甚至自称对洁面恒丽板商标和产品具有专有权!”金华恒丽公司的一位人士颇为不解的指出。

管辖权异议被驳回

2009年4月,金华恒丽公司向杭州市中级法院起诉,状告博思格钢铁公司及另一家相关企业中国联合工程公司(该企业在相关工程中,应用了博思格公司的产品)。

杭州中院在受理此案后,博思格公司则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此后杭州中院审理认为,由于中国联合工程公司的住所地在杭州,且金华恒丽公司提供的初步证据证明其在杭州市辖区内实施了被控商标侵权行为,故“本院作为被告之一的联合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2009年8月,杭州中院裁定,驳回博思格钢铁公司对管辖权的异议。

因不服该裁定,博思格钢铁公司随后上诉指出,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杭州市辖区内实施了被控商标侵权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中国联合工程公司与金华恒丽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使联合公司存在购买和使用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也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博思格钢铁公司坚持认为,该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法院管辖。

经审理,浙江省高院对此案作出认定,金华恒丽公司提供的公证书以及博思格钢铁公司与中国联合工程公司之间的采购协议等初步证据表明,博思格公司在杭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因此,原审法院作为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2009年10月,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金华企业索赔300万

省高院的终审裁定,意味着杭州中院随后将对该案的实体部分,即博思格公司究竟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进行审理。

金华恒丽公司在起诉状上指出,《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此外,《商标法》实施条例还规定,“在同一种类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同样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金华恒丽公司由此认为,该案中,被告所使用的“恒丽板”标识与其注册商标“恒丽”文字构成近似,且“板”字为产品的惯用名称,无任何显著性,“恒丽板”与“恒丽”商标极易引起公众混淆,故博思格公司生产、销售彩色金属板的行为构成侵权。

金华恒丽公司还特别之处,博思格钢铁公司生产规模巨大,销售网络遍布全国,“恒丽板”标识的使用使其获得了巨大利润的同时,对“恒丽”商标专用权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并该权利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基于以上考虑,金华恒丽公司此番将索赔金额确定为300万元。

针对浙江企业的指控,导报记者日前又联系了博思格钢铁公司。法律事务部的一位人士表示,由于该公司没有联系媒体的部门,因此无法就有关情况发表意见。

恒丽商标权纠纷,法院将如何做出是非评判,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市场导报》记者另悉,在2009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省高院副院长徐杰指出,2008年全省法院受理一审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07件,比2007年增加74%。虽然境外当事人作为被告的案件数量很少,但其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合资企业和独资企业作为被告的案件却有31件,有逐年上升趋势。

相关链接:

跨国巨头在浙被诉一览

* 蓝野酒业公司诉上海百事可乐公司

上海百事可乐饮料公司按照美国百事可乐公司的安排,于2005年夏季在中国推出以“蓝色风暴”为主题的商业促销活动,并在商品的外包装和海报上突出使用“蓝色风暴”标识,而“蓝色风暴”系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早就在可乐商品上获得注册的商标。

2007年,浙江高院终审判决百事可乐公司构成侵权,赔偿人民币300万元。

* 龙游平分糖果厂诉不凡帝范梅勒糖果公司

金华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凡帝范梅勒公司在其包装上使用字体较小的“浓浓奶香情”字样,不会使相关公众引起混淆,并不构成对龙游平分糖果厂浓浓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于2007年2月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后浙江省高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 个体户赵华诉纵横二千公司案

握有知名品牌G2000的跨国企业不敌杭州个体户赵华。因被认定商标侵权,2008年,杭州中院一审判决纵横二千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袜、围巾、领带、皮带产品上使用侵犯“2000”注册商标权的“G2000”商标标识,并赔偿人民币2000万元。

* 帅康电气公司诉伊莱克斯专利侵权

帅康公司系一种名称为“燃气灶风门调节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被告伊莱克斯公司未经原告许可,生产采用该专利技术的燃气灶,并在被告永乐电器店进行宣传和销售。

宁波市中级法院于2006年12月判决,伊莱克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帅康公司损失30万元。

* 正泰集团诉施耐德公司专利侵权案

双方为中、法两国低压电器行业的龙头企业。2006年8月,正泰集团以施耐德公司制造并销售的五个型号的产品已落入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为由,诉至温州中院。

    法院一审认定,施耐德公司未经涉案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已构成专利侵权。2007年9月,温州中院一审判决,施耐德公司赔偿正泰集团损失3.348亿余元。2009年4月二审期间, 双方达成全球和解协议。施耐德公司同意支付补偿金人民币1.575亿元。

(本文来源:市场导报 作者:陈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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