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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11-17 00:00:00

大多数人对诸如北极星、霞飞的商标毫无印象了,但有讽刺意味的是,它们仍然是我国认定的驰名商标。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透露,我国正在修改并完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那些已不“驰名”的驰名商标要坚决清退。

  法律空白退无可退

  首批“中国驰名商标”在1991年9月20日产生,包括茅台、青岛、中华、五粮液等。这其中有一些依然驰名,但更多的商标早已“大江东去”了。据统计,目前全国有驰名商标1300余件,有的不仅不“驰名”,甚至成为“害名”。去年“三聚氰胺”事件中,全国22家奶制品企业被曝光,一些驰名商标也榜上有名,这也引发了消费者对驰名商标的质疑:发生了这样的质量问题,还有资格成为国家驰名商标吗?

  但去掉这个驰名商标的“光环”并不容易。据记者了解,驰名商标虽然由国家工商总局进行认定,但是在撤销认定方面,却存在法律空白。

  上海大学法学院商标法专家许春明表示,2003年我国出台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明确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然而在该规定以及《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中,都没有明确撤销驰名商标的标准,也就是说,没有对撤销驰名商标作出程序规定。

  终身制度动摇信誉

  驰名商标的认定,对企业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一来公众非常认可,二来在投资、信贷等领域,也能享受更多的优惠和支持。有着如此之高的“含金量”,企业哪怕挤破脑袋,也要“挤进”驰名商标的行列,甚至因此也产生了许多驰名商标申报代理企业。

  然而现实情况是,驰名商标“终身制”所带来的种种问题,正在动摇品牌本身的信誉度。

  “驰名品牌严格的准入制度,的确可以保证入选企业的质量,但缺乏退出机制的驰名商标,在此后的信誉维护上必定动力不足。”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傅墨与表示。

  “由于没有退出机制,无所顾忌的企业在利益驱动下便‘出轨’了。因三聚氰胺而破产的三鹿奶粉,就是很好的证明。”他说,这些顶着驰名商标光环企业的沦陷,自然也让驰名商标本身褪色不少。

  退出机制势在必行

  驰名商标问题频出,既给驰名商标的品牌形象抹了一层黑,也给消费者带来巨大的伤害。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冬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修改《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并对驰名商标实行退出机制,主要是因为现在认定的一些驰名商标不规范,认定和保护规定也太过笼统,不适用新出现的情况。

  “原来的条款太空泛,应该制定更详细的条款,来弥补不足。”他表示,以前的情况是,驰名商标一旦申请成功,便被贴上了“终身”的标签,以至于有些驰名企业缺乏自律,最终造成了不良后果。

  傅墨也认为,这些企业可以充分享受驰名商标带来的种种好处,却不用为企业自身状况不佳而损害信誉承担任何责任。“现在如果实施了退出机制,驰名商标在发生质量问题或不具驰名的表现后,就能让其退出了”。

    

(责任编辑: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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