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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12-21 00:00:00

本报讯(记者范旭光)三次行政裁定、三次司法裁决,强生与圣芳公司长达11年的“采乐”商标纠纷终于尘埃落定。上周末,圣芳(联合)有限公司董事长谭兆槐在广州佛山召开的媒体见面会上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强生公司提出的圣芳公司商标侵权行为,裁定两个“采乐”商标在药品和日化品的各自相关市场可以共存。

  可在各自领域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书中表示,由于强生公司的“采乐”产品作为药品只在医院、药店出售,与普通洗发水在产品性质、销售渠道等方面有着明确区别,圣芳公司的“采乐”不可能进入医药流通领域,消费者可以辨别。因此,两个“采乐”商标在药品和日化品的各自相关市场可以共存。同时,在终审判决书中明确表示,强生公司虽然在药品类别上注册了“采乐”商标,但其在洗发水等日化市场并没有合法的在先利益,法律也不会为强生公司在药品上的商标预留化妆品市场。

  对此,强生旗下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副总裁沈如林向记者表示,“我们是驰名商标,根据新修订的商标法,应受到跨界保护,不知道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结果。”

  圣芳曾一度停产

  据了解,1993年,强生注册“采乐”(繁体)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人用局部抗菌剂”。1994年,强生旗下合资企业西安杨森在其生产的“酮康唑洗剂”上使用该商标。1998年,梦美思化妆品有限公司(原圣芳公司)的“采乐CAILE”商标被核准注册,使用范围为洗发香波、化妆品等。一个是药字号,一个是妆字号,销售渠道不同,但强生公司首先提出了异议。从此,双方展开了长达11年的商标纠纷。

  据了解,强生公司曾在1998和2000年先后两次,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圣芳“采乐CAILE”商标的申请,均被驳回。2005年,强生再次提出申请,国家商评委一改前两次行政裁定,认定西安杨森的“采乐”为驰名商标,并对圣芳持有的“采乐”商标予以撤销。对此,圣芳公司不服,并向北京市一中院、高院起诉,均被驳回。

  日化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强生公司当时之所以提出异议主要原因是在于,欲向日化市场扩张。而曾请黎明做代言人的圣芳“采乐”却为此“大伤元气”,圣芳(联合)有限公司总经理郭锦盛透露,在最高院终审判决下来前,公司曾一度停产。

  (范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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