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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4-08 00:00:00

马德里国际联盟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3月20日制订)的原则,一些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建立一个国际联盟成员组织。通过这个组织,建立一个商标国际局,使成员国的商标所有人,通过向一个中央主管机关,使用一种语言,提出一次商标注册申请,在多个国家得到注册和法律保护,以减少分别到各国注册的麻烦。

1891年4月14日,世界一些国家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订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2年7月13日协议生效并实施。总部设在瑞士国家的日内瓦。这个协定制订了一些章程,联盟成员国共同遵守。国际商标注册的原则是:必须已在本国注册的商标才能向国际局申请国际商标注册。

此后,又有一些国家要求加入国际联盟,如英国、丹麦等国。但他们不愿意商标所有人的商标必须是在本国注册后才能国际注册,所以提出在本国申请即可通过国际局到其他联盟国注册。费用在缴纳协定书规定的费用外加收单独指定规费。这些国家1957年6在斯德哥尔摩达成了《协定书》,这部分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为议定书成员国。
  • 协定缔约方(加中国共55个国家):
阿尔巴尼亚
阿尔及利亚
亚美尼亚
奥地利
阿塞拜疆
白俄罗斯
比荷卢
不丹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保加利亚
越南
克罗地亚
古巴
塞浦路斯
捷克共和国
朝鲜共和国
埃及
法国
德国
匈牙利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意大利
哈萨克斯坦
肯尼亚
吉尔吉斯斯坦
拉脱维亚
莱索托
利比里亚
列支敦士登
摩洛哥
摩纳哥
蒙古
莫桑比克
纳米比亚
波兰
葡萄牙
摩尔多瓦共和国
罗马尼亚
俄罗斯联邦
圣马力诺
塞尔维亚
塞拉利昂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
西班牙
苏丹
斯威士兰
瑞士
塔吉克斯坦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
乌克兰
乌兹别克斯坦
叙利亚
黑山共和国
  • 纯议定书缔约方(24个国家):
安提瓜和巴布达
澳大利亚
丹麦
爱沙尼亚
芬兰
格鲁吉亚
希腊
冰岛
爱尔兰
日本
立陶宛
挪威
韩国
新加坡
瑞典
土耳其
土库曼斯坦
英国
美国
赞比亚
欧盟
荷属安第列斯群岛
巴林
博茨瓦纳
注:向欧盟申请注册时,在使用英语的基础上,还要在意大利语、德语、法语和西班牙语四种语言中任选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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