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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4-11 00:00:00

某食品厂擅自将其注册商标“西溪”改变为“西僖”,并加上注册标记,使用在本厂的冷饮产品包装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后认定其使用的“西僖”商标未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已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遂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禁止食品厂进行广告宣传,收缴其全部商标标识,并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做法是有其法律依据的。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由此可见,注册人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擅自进行改变是违法的。

  现行《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针对注册人擅自改变注册商标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违法行为,设定了三种法律责任:

  (一)如果改变后的商标未改变原注册商标的本质特征,则改变后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属于近似商标,此行为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二)如果注册人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对原注册商标的本质特征进行了改变,改变后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已经不属于近似商标范畴时,若当事人在改变后的商标上标以注册标记,仍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则必然向他人错误地宣传了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此行为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其进行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予以通报、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

  (三)如果改变后的商标与他人在相同商品(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则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销售,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客观情况的变化,有些注册商标已不适应消费者的心理和社会的要求,或者原注册商标中所隐含的缺陷日渐明显,这些都需要商标注册人及时进行调整。但其调整应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家商标局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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