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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4-15 00:00:00

商品的选择
 
目前国际通用的商品列表是尼斯国际分类,大部分国家都遵循该分类表来决定哪些商品描述可以被接受。尼斯分类表中有一些是中国特有的商品,这些商品主要分布在食品、服装、药材等类别里。由于外国审查员对这些商品的成分功能了解不够,经常会选择驳回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代理机构的建议,对这些商品进行组化或解释性描述,必要时应当删除。
此外,由于各国传统不同,有些国家对于尼斯分类表中的标准商品也不是完全接受,典型的如韩国和泰国。比较难办的是,这些国家对怎样的商品描述可以被接受也没有必然的说法,因此申请人进行申请准备时不能在商品上固执己见,否则结果很可能是被驳回。除了遵循尼斯分类的国家以外,有些国家采用本国的分类表,比如美国、加拿大、伊拉克和约旦。尼斯分类表对它们来说只是参考,或根本不被认可。在这些国家申请商标,申请人常常要完全推翻已经做好的商品列表,将自己的中文商品与该国分类重新比对。
 
相关类别的整体保护
 
尼斯分类中不少类别是相互关联的,最典型的就是制造业和服务业。申请人在初涉国际注册时,往往由于谨慎或财力不够等原因,仅在目前生产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注册。这对于刚刚进入国际贸易的申请人当然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企业想在国际市场做大做强,就一定要尽早把核心商品的相关类别也注册下来,如果企业的主营产业是汽车制造,那么除了注册第12类以外,最好把第37类中的汽车修理也注册下来。这对于防止相关领域的抢注和搭便车行为是相当重要的。目前已经发现很多侵权和抢注是发生在相关类别上的,如果申请人在该类别没有注册,那么维权时将会相当被动。
 
轻视英文翻译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必须要提供英文名称和地址。有些申请人对这方面完全不在意,随便翻译一下就提交申请。事实上,这不起眼的名称地址翻译很可能给所有人带来大麻烦。
 
第一,不规范的翻译可能增加不必要的名称地址变更程序。有些申请人在申请商标过程中会收到很奇怪的驳回文件,上面显示的在先相似商标和自己以前在该国注册的完全一样,再看所有人,原来就是自己过去在这个国家注册时使用的名称。或许有人以为,只要中文名称一样,英文名称写成什么样无所谓,但实际上,就像很多英文商标在登陆中国以后会出现不同的翻译,甚至两种翻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并驾齐驱一样,看不懂汉字的外国人会把英文名称当成唯一识别标志。这样,即使商标所有人的中文名称和地址没有变化,但只要英文名称变了,外国商标局同样会把在先的不同公司名称当作是在先注册的“第三人”。申请人只能先对在先名称进行变更,才能克服商标局的驳回。很明显,这是一笔额外的费用。
 
第二,有可能削弱商标所有人的国际声誉。从第一点可以看出,仅能识别英文的外国消费者很可能把翻译不一致的所有人名称认定为两个所有人,这在无形中就会令企业的商誉积累造成事倍功半的后果,甚至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给侵权人可乘之机。
 
提交使用证据
 
在申请中提交使用证据并不是大部分国家的规定,目前只有美国和加拿大有此要求。使用证据主要包括产品照片,但并非所有照片都能成为使用证据。
 
 一般来讲,这些照片必须是产品本身带有商标的照片,也就是说仅在包装箱上出现的商标是不被认可的。如果产品本身过大,可以提供一张完整产品照片再把上面的商标部分圈出来,在旁边贴上商标在产品上的特写照片。需要强调的是,不能用作图工具把商标图样贴在产品照片上,审查员通常会看得非常仔细。
 
另外,和商标图样一样,使用证据的照片要清晰,产品或服务设施上的商标必须和所申请的商标完全一样。
 
应该说,商标国际注册相对国内注册要复杂一些,有时也难免遇到难以理解或比较极端的情况发生,但只要遵循上述8点,商标所有人的国际注册之路就会相对平坦,也会快捷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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