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2年9月5日,英国政府与清政府在上海签订《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其中规定建立牌号注册局。 1903年,清政府与美国和日本也签订了《通商行船续约》。美、日两国提出了与英国类似的要求。 1904年8月4日,清政府在帝国主义的胁迫下颁布了旧中国第一个商标法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1913年北洋政府将工商部改为农商部,管理商标法规的制定、修改及企业商标备案工作。 1923年5月,农商部商标局颁布了商标法及商标法施行细则,以及各项公文程式。 1923年9月15日,农商部商标局编辑出版了第一本《商标公告》。 1927年,农商部分为农工、实业两部。商标局改为隶属实业部管辖。 1927年12月1日,国民政府在南京设立全国注册局,专业办理商标等注册事项。 1928年12月21日,国民政府把全国注册局中分管商标注册的业务工作划出,成立隶属工商部的商标局。 1930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商标法及实施细则,并于1931年1月1日起实行。 1932年2月15日,商标局总部从南京迁至上海贵州路办公。 1933年11月,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商标方面的大型巨著《东亚之部商标汇刊》编辑出版。 1940年7月,汪伪政府公布《商标注册证整理办法》。 1941年1月1日,汪伪政府工商部商标局总部由南京迁到上海北四川路861号办公。 1946年4月13日,苏皖边区政府发布《商品商标注册暂行办法》。 1946年8月23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发布《商标注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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