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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4-21 00:00:00

 最高人民法院加快起草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加快起草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的司法解释,在条件成熟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在9月7日召开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研讨会”上透露。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主要完善的制度包括:依法把握驰名商标司法的认定和保护条件、依法确定司法认定范围、加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监督。那么,驰名商标认定现状如何?还存在哪些不足和隐忧?请关注本期解读。
  本期解读嘉宾四川省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张兴全
  四川省工商局商标分局调研员赵蜀健
  现状
  驰名商标认定发展迅猛
  赵蜀健———据不完全统计,迄今为止全国法院累计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近250件。而从1996年至2007年的11年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评委累计行政认定驰名商标1000多件。异乎寻常的疯长数据及其环比增长加速度足以证明,我国当前存在着愈来愈热的驰名商标认定潮。
  张兴全———数以千计的驰名商标认定结果及其铺天盖地的广
  告宣传,与我国企业迄今的商标运作积累、品牌经营基础的实际状况是不相匹配的,是极不正常的。我国近年来驰名商标认定及其利用与保护的具体实践,严重违背了国内外驰名商标制度设计的本旨和相关立法的原意,从根本上违反了我国驰名商标现行法律规范,也与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国际惯例南辕北辙,背道而驰。很多“泛驰名商标”都在搭载“驰名商标”这条大船,以便使经过包装后的产品面向公众时能够获得更加丰厚的收益。
  质疑
  “双管齐下”谁更权威
  赵蜀健———目前行政认定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司法认定中,一般中级以上的法院可以认定驰名商标。疑问于是产生:为何行政认定的主体是国家级的,而一个地方的中级法院就能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认定?为什么从级别上看,行政认定的级别似乎要比司法认定高一些?
  张兴全———的确是有很多企业到边远的省份通过司法认定的方式获得了驰名商标,但这不存在谁级别高低的问题,毕竟是认定同一件事情的两种不同途径而已。其实两种方式各有利弊:行政认定开展的时间长,经验丰富,但是认定花费的时间太长,不能及时给予被侵害人救济;司法认定刚刚起步,经验不足,同时受法院地域性限制,往往在考证商标是否驰名时,存在局限性。
  建议
  当务之急是统一标准
  赵蜀健———我国当前驰名商标认定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企业驰名商标认定的扭曲,以及一些地方政府将驰名商标认定数量尊崇为泡沫化政绩工程“亮点指标”的病态追求。两者的交叠作用促成了“驰名商标不驰名,弄虚作假求认定”,结果让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误入迷津且愈演愈烈。因此,当务之急就是全国执行一把标尺,这才是最高人民法院起草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司法解释的精髓所在。
  张兴全———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尽管从法律上看,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与人民法院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对一种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法律认可,但还是有人对地方法院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是否具有全国性效应产生质疑。有人担忧,如果认定中国驰名商标比打一般经济纠纷官司还简单,势必使中国驰名商标的“含金量”下降。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务必准确理解好立法本意,把握好正确导向,确保司法认定的准确性和公信力;中级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必须上报所属省高院审核后才能生效。这意味着,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标准将实现统一。本报记者刘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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