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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4-21 00:00:00


     中国法院网讯   因假冒宝洁、飘柔、潘婷、海飞丝等注册商标生产洗发水、沐浴露等产品价值70余万元,本网今天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5名被告人二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00元至10000元不等。
    为了牟取更大利益,在京经商的郑建成、张友娇夫妇自2007年10月开始做起了假冒宝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注册商标生产洗发水、沐浴露的生意。郑建成、张友娇先后在朝阳区崔各庄乡奶东村、善各庄等地承租了房屋,雇佣张帆、郑文、杜良华生产假冒产品。

    同时,他们都各有分工,张帆负责调制,郑文、杜良华负责灌装、运输,郑建成负责联系进货、销售,张友娇帮郑建成送货、结账。

    2007年9月,保洁公司在天意市场发现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洗发水。

    2007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将5名被告人抓获,并起获了尚未销售的假冒飘柔、潘婷、海飞丝、舒肤佳、沙宣、伊卡璐、玉兰油等商标的产品,上述产品经鉴定价值708282.71元。

    庭审过程中,郑建成辩称,其在销售自制的假冒产品时,销售价格低于合格产品的价格,因此主张检察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70余万过高,其犯罪行为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建成、张友娇、郑文、张帆、杜良华法制观念淡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其多种注册商标,涉案货值金额达70余万元,五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五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建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友娇、郑文、张帆、杜良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五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查获的物品尚未售出,故对被告人郑建成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友娇、郑文、张帆、杜良华所犯罪行依法减轻处罚。

    针对郑建成等人对涉案产品价值提出的异议,法院认为本案涉案货值金额远高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起点标准15万,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最终,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郑建成有期徒刑4年,罚金10000元;被告人张友娇、张帆有期徒刑2年半,罚金各5000元;被告人郑文、杜良华有期徒刑2年,罚金各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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