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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4-21 00:00:00


    本报讯 认定驰名商标,行政途径和司法途径为何标准差距大?与外省相比,江苏法院的认定标准是否过严?如何防止有些企业做假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司法如何开展后续保护工作?在昨日省法院召开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座谈会上,江苏开元国际集团、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等省内18家知名企业代表带着这些困惑,结合自身企业的驰名商标认定经历,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据悉,目前,国内认定驰名商标实行行政和司法双轨制,即由国家商标局商评委和各级中级以上法院作为认定部门。座谈会上,很多代表表示,从理论上讲,司法权高于行政权,司法具有最终裁决权,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有些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含金量”要高于司法认定,因此,有代表提出,应当提高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级别,由省法院收回一审的权力,增强权威性和公信力。
同时,针对有些省内企业到外省法院进行认定驰名商标的现象,代表们建议最高院增强审核工作,审核各地法院执行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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