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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4-21 00:00:00

  
    英国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状告太原五一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太原五一商厦有限公司和太原缤纷品牌服饰广场有限公司,侵犯其商标登喜路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3被告分别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目前,市中级法院已经受理这起商标侵权案。
    原告诉称,自己的公司成立于1893年,是当今世界最有影响力的知名企业之一,主要从事服装、皮具、眼镜、珠宝、钟表和书写工具等的设计、生产和销售等,其登喜路(dunhill)品牌在上世纪20年代就盛名远播,先后在美国及香港等地开设分店,业务渐渐扩展到日本、新加坡及澳洲等地。1983年以来,原告进入中国市场后,在北京、上海、天津、西安、重庆、广州、深圳等大中城市,均设有登喜路服饰专卖店,产品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与喜爱。2000年6月,登喜路商标列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编制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为严厉打击经销假冒涉外高知名度商标商品的行为,有效保护涉外高知名度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上海、北京和天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曾分别发布通告,禁止在当地服装市场和小商品市场销售《通告》中禁售商标商品,否则以涉嫌假冒商标行为处理,登喜路作为涉外高知名度商标名列其中。

    从1983年至2004年,经原告申请,国家商标局分别核准了"DUNHILL"的英文商标、"d"图形商标、"登喜路"文字商标和"dunhill"英文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公文包、手包、钱包和钱夹等皮具和腰带、领带等。

    2006年7月,原告发现3被告在其商场分别销售标有与原告注册商标"dunhill"等完全相同标识的钱夹、皮带、皮包等,认为3被告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我国 《商标法》、《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告请求法院判令3被告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在商场内显著位置公开说明侵权事实,消除影响;在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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