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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5-20 00:00:00

 □记者张宏磊王秀华

  本报济宁5月19日讯济宁一家企业生产的“小松”牌润滑油因有良好的市场品质竟接连遭商标侵权,为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不得不多次起诉索赔,山西一家企业因侵权赔偿了170万元。

  去年7月,经济宁市中级法院审理,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山西一家润滑油生产企业的诉讼获得了全面胜诉。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市场上发现被告在生产销售的润滑油产品的外包装上公开使用了“小松”汉字作为商品名称和外在装潢,而且油品在全国范围内广泛销售,且已销售到原告所在地。

  法院审理认定,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早在2003年8月就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小松”润滑油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11年5月。原告取得商标专用权后,“小松”牌润滑油市场占有量逐步递增,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知名度,被告山西某润滑油有限公司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经法院调解,被告山西的这家企业停止生产销售以“小松”文字作为其商标名称的润滑油,并一次性赔偿原告170万元。

  作为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杨双生律师介绍,他已经先后为公司代理了六起类似的商标侵权案件,侵权的企业包括山西、北京、青岛、深圳等地。虽然每次被侵权企业都能胜诉,但从某种程度上也增加了企业大量的人力、时间、财力等成本;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为维护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有利于品牌企业的长远发展,企业对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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