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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6-05 00:00:00

 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

  商标争议的实质是争议人认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商标权益发生冲突,即与其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或者已经在市场上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而提出限制该商标使用商品范围或者撤销商标注册。
  商标争议可以分二类:
  1、一商标的注册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存在冲突所引起的争议。这类争议通常发生在两个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之间。对于这类商标争议在我国商标法规定了从注册之日起算的5年的争议期。
  2、商标争议是由于商标注册违反了注册商标依法所要求的禁止性规范,或者注册申请人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而取得注册所引起的争议。所谓违反商标注册的禁止性规范主要是指如商标图案不具备显著性、违反公序良俗或善良风尚等。对于第二类商标争议,我国《商标法》上没有规定提出商标争议的期限。这就是说对于这类商标争议可以不受时间限制,任何时候都可提出商标争议。
  商标争议的申请条件
  申请商标争议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商标标准注册的日期先于被争议人商标标准注册的日期。
  2、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必须是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3、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准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必须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
  注册日期在后的商标注册人不能向注册日期在先的商标申请裁定。这是因此商标权是由注册产生的。因此以注册先后的原则来确定申请裁定权利,这与《商标法》的“申请在先原则”是一致的。
  商标评审(商标争议)申请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出的商标评审申请。"
  根据以上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案范围为: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争议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首页);
  2、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文样式);
  3、当事人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交纳评审费
  6、证据材料
  (1)商标使用的时间;
  (2)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
  (3)使用商标的经营业绩情况;
  (4)商标的推广及广告费用;
  (5)其他
  注: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
  (1)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的争议裁定申请的主体可以任何单位和个人。
  (2)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争议裁定申请的主体应为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
  (3)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出的争议裁定申请的主体应为注册商标所有人,且其商标申请注册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
  二、申请时限: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应是对1988年1月13日以后,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申请。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应自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争议裁定申请,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三、当事人在评审请求中应明确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四、当事人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填写证据目录,逐一分类编号和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作简要说明,并签名盖章。
  五、应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六、当事人提交补充材料和补正材料注意事项:
  (1)申请人如果在首次提交申请书件后,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在申请书中声明,且应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在提交补充材料时应附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出的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2)如果申请书件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形式审查后需要补正的,申请人应自受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商标争议的评审程序
  商标争议对象,必须是注册不满五年的商标(恶意注册除外)。但是,对于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过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争议裁定。如果有新的事实和理由,还可以申请争议裁定。商标争议评审程序如下:
  首先,申请人须依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提出争议理由。
  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副本交被争议人,并限期答辩。答辩以书面形式进行。必要时,可以要求争议当事人双方公开答辩。
  商标争议的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定。争议理由成立,撤销被争议的商标;争议理由不能成立,维持被争议的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争议双方和商标局。撤销商标的,被争议人限期交回《商标注册证》,由商标局办理手续,并予公告。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的基本格式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
  (正文样式)
  申请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职务: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地址:
  被申请人名称:
  地址:
  评审请求:
  事实与理由:
  附件:
  申请人章戳(签字) 商标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申请书副本 份
  说明:
  1.此书式是供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对已注册商标的所有争议裁定申请时使用的文书样式。申请人只需按本申请文书样式要求书写申请书,不受此文书样式篇幅限制。
  2.申请人按此文书样式提交的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应打印、印刷或者用钢笔、毛笔书写。
  3.申请人所提出的“评审请求”,应写明所依据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和具体请求。申请人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须在“评审请求”中写明。
  4.申请人在阐述“事实与理由”时,应写明有关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并应另外提供证据目录清单,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要证明的具体事实。
  5.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时,应在“事实与理由”中写明所引证的注册商标、类别、注册号及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等内容。
  6.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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