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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6-10 00:00:00

因与内蒙古鹿王羊绒公司的商标“区别不大”,被商评委撤销。

被一中院驳回,上诉至北京高院

本报讯 (记者王殿学)驰名商标“九鹿·王NineDeerKing”被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撤销,拥有者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起诉商评委,日前被一中院驳回。公司上诉至北京高院,其表示如终审败诉将向商评委索赔。

判决书显示,2000年辽宁一公司注册九鹿王商标,2002年核准注册;2004年,江苏九鹿王公司购买该商标。2005年6月,内蒙古鹿王羊绒公司申请撤销九鹿王商标,自称其在九鹿王商标注册前,注册了“鹿王King Deer”及图组合商标。国家商评委认为,虽然九鹿王商标中间有分隔符,但仍可读为九鹿王,与内蒙古鹿王商标区别不大,故裁定撤销九鹿王商标。

九鹿王将商评委诉至一中院。该公司认为,两商标在音形义上不近似,且鹿王商标主要用于羊绒,而九鹿王用于男装。一中院则认定两商标构成相似,一审维持裁定。

九鹿王公司向北京高院上诉。代理九鹿王的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顾兆坤表示,国家商标局在九鹿王商标注册时核准了一次,转让时又核准了一次,两次认定两商标不相似。九鹿王负责人称,两次核准后公司投巨资推广品牌,撤销将使公司遭受巨大损失。

顾兆坤称,一审宣判后最高院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对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的商标,不能轻率撤销。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张楚认为,管理部门应对九鹿王的损失负有一定责任。“目前还没有因商标被撤销而向商评委索赔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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