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13)商标异字第00411号
“卡尼尔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北京万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石家庄信德商标事务所
北京万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卡尼尔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为异议人)对石家庄信德商标事务所代理张永辉(以下简称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273期《商标公告》第8753898号“卡尼尔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在规定期限作出答辩。
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卡尼尔及图”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卡尼尔”和“GARNIER”下系列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在本案中要求认定其引证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人复制其引证商标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8753898号“卡尼尔及图”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1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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